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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号令来了,跨境老板们最关心的三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6日浏览次数:4

做外贸和跨境电商的老板,手里大多有一家或几家香港公司。过去这些年,大家【注册香港公司】的方式高度相似:找内地的服务商代办,费用在内地付人民币,香港公司由内地老板个人控股,有的开了户在运营,有的只是一个品牌壳。过去,我们告诉大家:个人控股是没法做ODI境外投资备案的,备案主体必须是公司。但现在,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49号令)带来了改变。

境内居民个人,纳入管理范围。

新的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旧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同步废止。以后内地个人再注册香港公司,是不是都得备案了?过去注册的香港公司,是不是得补个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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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9号令核心变化

其实就一个。

把居民个人写进了【投资者】的定义。

49号令在第二条里,就明确说了:“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官方在答记者问时,对此的表述是:“进一步落实各类投资者的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

这句话对跨境老板们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在原先的规则里,境内自然人直接开展境外投资,是没有什么以个人名义备案或者登记的通道的(返程投资除外)。但49号令的新规,把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围,等于在规章制度层面,给居民个人开了一个入口。不仅你首次成立境外公司要备案,你用境外公司再投资的时候,也要打报告。


二、历史存量的香港公司

先说法律文本的基调。

49号令作为新施行的规章,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全文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说:“2026年12月1日之前已经注册的香港公司,必须回头补备案”。实务中,大家的普遍解读也是倾向于:新办法施行时,已经存在的居民个人存量对外投资,无需补办核准、备案或再投资报告手续。且根据正启商务向深圳商务部了解到的信息,已经注册成立的境外公司(香港公司),是无法补办【境外投资备案】的。ODI备案是事前程序,必须先备案、后投资,而不是先投资、后补票。一旦境外公司已经设立并实际运营,补办通道在实务中基本关闭。

历史存量架构,补不了。当然,也合规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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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和个人控股的备案区别

主要是备案机关不同。 

企业为投资主体去备案时,按注册地和投资额分级管辖。像我们常见的,跨境电商企业10万美元投去香港开公司的,基本都是市里给你处理的。而居民个人开展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备案机关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论中方投资额是否超过3亿美元。个人备案的管辖层级直接被拉到省级。

至于具体的备案流程、所需资料,目前还没有说法,毕竟个人直接备案,是49号令才打开的制度入口,以个人名义向省级发改部门备案。预计要到12月1日前后才会明确。而由境内公司持股,走的仍然是企业备案的既有通道。两条通道并行。在10月22日答记者问中,官方已明确下一步安排:将修订发布新版配套格式文本,进一步明确核准、备案、报告等环节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和相应的填报指南,并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以便投资者照章申报。正启商务后续也会持续关注,及时为大家更新。

有老板提问:以后不做备案,就不能设立境外公司了吗?

能设立。备案只关系你和你公司在内地的合规情况。境外的工商部门/注册处,通常只看你有没有提供董事股东资料、有没有注册地址、有没有法定秘书等,只处理他们当地工商层面的审核。但不建议大家顶着新规这么干,被发现了,后果还得你自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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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写在最后

总结来说,12月1日之后新设的香港公司或其它境外公司,得按新规则走。个人持股的,备案机关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省级发改部门;境内公司持股的,按老路径走企业ODI备案通道。先备案,再设立。

过去的香港公司,法律上暂时不追着你补,实务上暂时也补不了;真正要花心思的,是从现在开始想做架构的企业,如何在过渡期,把新设架构的第一步走对。更多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后台私信我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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