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线已划,合规窗口期有限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

以前很多人把资产,比如境外公司股权、海外房产,放到开曼群岛、新加坡等地的信托里,想着,钱出去了,只要不拿回国内,就不用在国内交税了吧?现在新规明确回答:不行。
两份文件补齐了我国离岸信托个税规则的空白,宣告过往依托离岸架构隐匿资产、递延纳税的操作路径全面封堵。官方答记者问也明确指出,出台背景是"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 。
三个环节,三个“税点”
第一步:东西塞进去,就得先交税
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举个例子:你花500万买的境外公司股权,现在市场价1000万,要装进离岸信托——相当于“卖”给了信托,赚了500万,得先交100万的税。
第二步:信托钱生钱,得每年算账
以前最“爽”的地方在于,信托里的钱炒股、投资赚了几个亿,只要不分给你,就永远不用交税。现在不行了。 存续环节,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相当于国家每年都要来查一次信托的账本,赚了就跑不掉。
第三步:信托关门,最后算总账
信托终止时,就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此外,新规明还确了两条反避税红线:
① 穿透代持: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但财产实际由你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你本人装入信托,纳税义务逃不掉。② 穿透控制:非居民个人装入的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同样视为居民个人装入,由该居民纳税。
法律上已经把信托这层“壳”给刺破了。

税局凭什么能查到你?
国内税局有这么厉害,能穿透信托吗?
还真有这么厉害。
一方面,我们设在BVI、开曼、新加坡等地的信托账户信息,会通过CRS共同申报准则定期自动传回中国税务机关。税局能直接看到我们在海外的账户余额和收益。另一方面,金税四期作为国内的超级税务大数据系统,正在逐步展现它的威力。它能将CRS交换来的海外数据,与我们国内的纳税申报、银行流水、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一旦发现异常,比如海外有巨额资产,但国内申报收入很低,系统会自动预警。
信息不对称的“灰色地带”正在迅速消失。

配套征管公告(15号)说了什么?
15号公告明确了——
具体怎么申报、去哪交、交什么。
① 申报时间:居民个人在财产装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月15日内申报。
② 存续期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收益。存续环节的收益给予3个月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
③ 信托终止: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申报。
④ 主管税务机关: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无境内企业的,按境内财产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
⑤ 报送资料: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⑥ 分期缴税: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⑦ 追溯问题: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未缴税款,原则上追溯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起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

21号公告及其配套措施,标志着中国对离岸信托的税务监管,进入了全面透明化、穿透式监管的新阶段。对于外贸、跨境电商企业主而言,这不仅是税务成本的增加,更是对全球资产配置和财富传承策略的一次系统性重构。建议各位企业主立即盘点境外资产和信托架构,评估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把握申报宽限期,寻求专业税务律师或跨境财税顾问的帮助,进行全面的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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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基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公告及官方解读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建议。
* 具体操作需咨询专业顾问。

